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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
编稿时间:2011年06月08日 发稿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邵阳县国土资源局

许可事项:采矿权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36个工作日(36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申请人缴纳费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对持有省商务厅、省经协办和省台办颁发的绿色通道服务卡的申请项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一天办结。)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具备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

l       新设采矿权

1.    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2.    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5.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6.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7.    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8.    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

9.    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10. 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11.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还需要提交勘查许可证

12.  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需提交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3.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需提供水利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证

14. 申请开采金矿的,还需提供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5.  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还需提供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6.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需提交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及资料(含计划批复,成交合同确认书等)。

17.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l       延续采矿权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    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矿区范围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5.    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环保局意见)

 6.    安全生产合格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7.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缴讫证明

 8.    采矿权不需有偿处置的,需提供储量核查检测报告及备案书

 9.    采矿权需有偿处置的,还需提供

 a)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b)    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c)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d)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讫证明

      10.登记机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已预缴价款的矿山须按承诺补齐资料,省级缴纳价款时凭预缴发票核实补退数目

 l       变更采矿权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市(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    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7.    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复

 8.    涉及调整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的,还需提供

 a)    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b)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c)    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d)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e)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注: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窗口职责:

 一、受理

 1、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审定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通知厅财务部门按照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及时上缴国库并及时将《采矿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其他标志。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印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材料整理归档,并移交信息中心。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厅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3、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8999117989991180

 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    提供的申请材料须为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电子、纸质文档的内容、格式必须完全一致)。没有电子文档的,不予受理。纸质另有特殊要求的,详见具体项目中申请人应该提供的全部资料栏目;

 2.    申办材料电子文档的格式及要求已在厅网站公布,可通过厅网站:www.gtzy.hunan.gov.cn下载专区软件工具栏目下载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每周三、周五下午为培训、整理内务时间,不受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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