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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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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稿时间:2011年06月08日 发稿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邵阳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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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受理 调查取证 责令停工 调查报告 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告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 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时限: 1、发现或接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2、查处违法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或上级交办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交办机关报告; 4、行政处罚听证要在3日内提出; 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要在7日前通知;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责令限期拆除的要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自行拆除 下载资料: 暂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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