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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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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稿时间:2011年06月09日 发稿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邵阳县国土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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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邵阳县国土资源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国土置字第[2011]第1号征收土地批复和邵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邵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土地单位土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邵阳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 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标准按《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 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五、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后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家用地转用方案的实施。 六、 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 土地丈量以水平垂直投影面积为准。 邵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下载资料: 暂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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